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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再将股权变更见证文书作为股权变更登申请材料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6﹞8号  
 
        为规范商事主体股权变更登记,2016年11月15日以后,商事主体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我局只收取经公证的股权(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不再收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见证文件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股权(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转让协议见证书的见证盖章落款日期在2016年11月15日前(含15日)的,该见证文件可以作为办理股权变更、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的材料依据,无需另行进行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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