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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 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 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 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曰以 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月30曰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 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 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

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

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 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 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 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 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 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

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

注意:虽然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税控设 备进入管理费用核算,但这并不影响税控设 备作为公司固定资产这一事实,所以还必须 进行登记备査,同时打印机也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也可进入管理费用进行加速折旧处理。

申报表填写
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 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
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 明细表》;
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 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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