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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不需要做公证了!

从2017年3月1日起,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公证书作为必要材料

此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等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深圳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可以选择股权转让公证书或者见证书其中之一作为提交的材料。2016年年底,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取消了将见证书作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材料的做法,只保留了公证书。由于公证与见证相比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办事成本较高、负担较重。

为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尽量避免交易风险,市企业注册局与司法局、公证处多次协商,推出新举措:一是助推立法修法工作,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研究制定完善企业股权转让公证手续;二是优化登记办理的流程,不再将公证书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材料要件。

修改办理变更登记材料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除了提供必要的表格、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验证原件)外,在全体股东没有一致签字同意情况下,还需提交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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