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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办理流程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可在4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直属税务分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申请延期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需详细列明申请延期申报的报关单号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流转表》(见附件)。
(三)企业在申请延期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如下资料:
1、属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形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等,书面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
2、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情形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
(1)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情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2)属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因邮寄丢失、误递情形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3、属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4、属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5、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2)属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情形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上述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6、属于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形的:应提供海关出具的说明。
 
三、延期申报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外贸企业需在延期申报截止之日前向直属税务分局各主管审核科室提出申请。
(二)外贸企业填写并提交《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流转表》(见附件,此表在审批流转结束后由主管审核科室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申报的审批流程,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向出口企业出具《准予延期申报通知书》或《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
(三)经审批准予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经审批不予延期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在不予批准延期申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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