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减免有多种? 减免项目、政策文号在这里
一、值税优惠政策
(一)改善民生类
(二)鼓励高新技术类
(三)节能环保类
(四)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
(五)支持三农类
(六)支持文化产业市场类
(七)其他类
二、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
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主要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包括4大类61个优惠项目。
(一)改善民生类
(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
(三)支持文化教育体育类
(四)其他类
三、增值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报送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一)改善民生类
减免项目名称 | 政策名称及文号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号 |
(二)鼓励高新技术类
减免项目名称 | 政策名称及文号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
(三)节能环保类
减免项目名称 | 政策名称及文号 |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号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
(四)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
减免项目名称 | 政策名称及文号 |
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
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
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
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
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
(五)支持三农类
减免项目名称 | 政策名称及文号 |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3号;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
(六)支持文化产业市场类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7号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8号 |
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 |
(七)其他类
减免项目名称 | 政策名称及文号 |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
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无偿援助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7号 |
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
二、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
营改增试点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主要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包括4大类61个优惠项目。
(一)改善民生类
1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一)项 |
2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 |
3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 |
4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四)项 |
5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五)项 |
6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5目 |
7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项 |
8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 |
9 |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 |
10 |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 |
11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目 |
12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项 |
13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适用于广州市和深圳市以外的地区) | 附件3第五条 |
14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广州市和深圳市) | 附件3第五条 |
15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项 |
16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6目 |
17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第1目 |
18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2目 |
19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第1目 |
20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第2目 |
21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1目 |
22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第2目 |
23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项 |
24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项 |
(二)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类
1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3目 |
2 |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6目 |
3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 |
4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项 |
5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2目 |
6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3目 |
7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4目 |
8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
9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1目 |
10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5目 |
11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4目 |
12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项 |
13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项 |
14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 |
(三)支持文化教育体育类
1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 |
2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 |
3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2目 |
4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项 |
5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项 |
6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项 |
7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 |
8 | 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项 |
9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 |
(四)其他类
1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项 |
2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项 |
3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附件3第二条第(一)项 |
4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 |
5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项 |
6 |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 |
7 |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计算应纳增值税 | 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2目 |
8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
9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 |
10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
11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
12 |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项 |
13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 |
14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
三、增值税优惠备案
增值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报送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