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2017年8月1日起优先审查发明申请1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2个月内结案!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解读《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8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进行解读。两规则分别对企业名称注册限制性词汇和相近名称做了详细规定。
 
为什么要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答: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工商总局也一直在积极稳妥布置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先后批复过深圳市、天津市、福建自贸试验区、北京中关村、广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今年4月,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部署全国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年内先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比对、核准、登记服务,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登记流程,为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创造条件。印发上述两个规则是推进有关工作的需要,是落实有关改革任务的重要步骤。
 
为什么制订《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怎么使用这个规则?
答: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禁止性规则主要有哪些?
 
答: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一般禁止性规则共7条,主要有:
第一条(规则第四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该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的,包含4种情形:(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二条(规则第五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该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三条(规则第六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本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的。包括以下情形:(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四条(规则第七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五条(规则第八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六条(规则第九条)是,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规则第十条)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除了一般禁止性条款,还列举了一些特殊禁用情形。如: 行政区划禁用规则(规则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字号禁用规则(规则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名称行业禁用规则(规则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名称组织形式禁用规则(规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限制性规则主要有哪些?
 
答: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一般限制规则共5条,主要有:
第一条(规则第十五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二条(规则第十六条)是,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三条(规则第十七条)是,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四条(规则第十八条)是,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第十九条)是,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除了一般限用条款,还列举了一些特殊限用情形。如: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两条:
第一条(规则第二十条)是,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一条)是,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企业字号限用规则6条:
第一条(规则第二十二条)是,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三条)是,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三条(规则第二十四条)是,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四条(规则第二十五条)是,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五条(规则第二十六条)是,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六条(规则第二十七条)是,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行业限用规则两条:
第一条(规则第二十八条)是,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条(规则第二十九条)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什么要制订《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怎么使用这个规则?
 
答: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比对系统提示相同的会有哪些情形?
 
答: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光酒厂。
记者: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会有哪些情形?
答: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如: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万青置业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对比对系统提示相同、相近的企业名称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商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税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