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委托一达通出口的生产企业注意啦!国税又出新政策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35号公告主要目的:
1、明确了综服企业为代理服务企业;
2、划清了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变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3、明确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
(一)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四)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深安汇简单解读一下:
 
出口退税本来只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两种,综服企业以前是采用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申报退税的模式,责任主体全在综服企业本身。那2017年第35号公告发布后,退税改为三种模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代办退税。
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实质,恢复代理服务本质,委托代理出口生产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如综服企业没按文件规定对委托企业进行监管,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那为什么以前好好的,税务局为什么突然又出新政策呢? 2014年13号公告执行三年半时间,骗出口退税款问题也逐渐显现,综服企业向国税反映承担责任过重,税务机关对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监管缺少针对性,不法分子利用综服企业偷、骗国家税款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部分管理规定过于笼统也不利于综服企业开展业务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所以税务局对外贸综合服务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以下三点:
1、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实质。
2、明确了税收管理中的责任主体。
3、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
生产企业不向国税备案,就不能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如税务局查核该笔出口业务存在问题时,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已退税款由生产企业所属税局追收。

 

2017年第35号公告生产企业注意事项: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企业;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
4、与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
5、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生产企业怎样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一、《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资料;
1、有进出口经营权:
(1)如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直接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2)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同时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2、无进出口经营权:
(1)需先三证合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二、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三、如生产企业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要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可一次性生成《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生产企业税务局需要实地核查吗?
 1、对尚未进行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需实地核查,未实地核查的, 综服企业不能申报其代办退税;
2、对2017年代办退税额累计不超过10万的,可暂先核准退税后税务局再实地核查(2017年累计期间为:2017.11.1-12.31)。
2017年度退税申报期限为2018年4月纳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的税收处理,开具发票应怎么开?
1、实行先征后退方法;
2、销售税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适用税率;
3、销售收入:计入纳税申报表“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次;
4、特别注意:开具发票(专用发票)时必需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和以前到底有什么不同呢?简单点说就是多了税局备案、税务局人员实地核查、开票和申报方法不同。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商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税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