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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红字发票如何开具?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1)首先由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信息表》需要由购买方填开还是销售方填开?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开出来的红字发票是要交付购买方还是销售方自己留存?
对于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购买方已经认证,或者已将发票入账,则不能将原发票退回,销售方需要将红字发票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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