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深安汇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网!
服务热线:
0755-84813288 --- 15919835338
首 页
关于我们
服务项目
新闻中心
客户评价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深圳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Copyright © 2025 深圳市深安汇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ICP备15020017号-1
工商顾问
税务顾问
业务顾问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