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 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 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 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 下列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 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 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 运输: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 发票使用。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 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 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増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増值税一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増值税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増值税税务资料 .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讳 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_,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一、虚开增值说专发用票;
二、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三、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四、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五、未按《增值说专用犮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六、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七、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八、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 专用发票。
増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増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货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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