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纳税人预收取房租能否分摊到月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柷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时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只有其他个人能在预收租金收入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小规模及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