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前几天,深安汇就有客户问关于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按照上述文件,确实可以抵扣,而且抵扣非常方便,不用认证,在申报时直接在表二第八栏填写上金额就可以!
老板可能会想,拿多点高速公路通行费、桥费,这样不是可以抵扣多一点进项税额吗!
抵扣前看一下以下问题:
1.汽车是否在公司名下,有多少部车,是货车还是小车?
2.企业是否运输行业或自有货车?
3.通行费发票是否属于个人消费?
企业没有汽车,何来过桥路费呢?所以企业名下是否有汽车是首要条件。如果不是运输行业或自有货车,有可能天天出差送货,有大量路费发票吗!如果税务人员检查,能否有合理解释及证明不是个人消费行为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一)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深安汇建议:如果是运输企业或自有货车,可按实际情况去抵扣,但千万不要胡乱拿发票去抵扣,否则存在一定风险。而企业自有小汽车,除非公司业务非常特别,经常出差,否则我们不建议用过桥路费抵扣,因为难以分开是否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及抵扣金额又不会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