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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什么条件?

该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享受该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需符合什么条件?

享受该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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