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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优惠备案变化
深圳企业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优惠备案变化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面向中小企业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门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的备案管理也有所变化。
 
 
知识产权要求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人员比例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研发费用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他认定条件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取消资格事由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及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优惠备案方式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特区企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
履行备案手续;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上两项优惠必须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相关数据。
企业在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以下简称“资格备案”),才能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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