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深圳前海优惠政策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

广东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 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指国务院2010年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l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现代物流业
1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2 .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3 .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 .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 .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 .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3 .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4 .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5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6 .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7 .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8 .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 .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 .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 .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 .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3 .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 .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 .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2012〕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2〕7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六)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

(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措施,分别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有关方面按程序制定。

三、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一)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二)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五、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营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二)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

(三)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具体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六、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七、加强电信业合作。

(一)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根据CEPA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

(二)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

(三)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的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工商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税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顾问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