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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税务咨询问题2016年10月

问: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未签订协议。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股东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股东如属于企业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方,公司股东借款而不收取利息不符合经营常规,构成关联交易,无论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问:物业公司向我单位大楼开具物业费发/票,由于我单位将部分房产转租其他单位,该物业费承租方支付的物业费用,我公司向承租方收取后一并支付。现承租方要求我公司向其开具发票,我单位可否向承租方开具物业项目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部分房产转租给其他单位而另外向承租单位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属于转售物业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修缮服务,是否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包括修缮服务在内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问: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问:2016年5月之前的建筑业老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并结算,现在发现工程有问题需要返工,返工的部分在建筑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返工部分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我司员工出差向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发生的机票退票而收取的退票费用,航空公司只提供其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拒绝提供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由于机票是和航空公司直接购买的,发生退票时,因运输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应税行为,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航空公司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作为入账凭证

问:我公司将场地出租给银行放置ATM机,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场地出租给银行放置ATM机,属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若该场地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问:销售各种类型的充值卡、储值卡取得预收资金均是否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答: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给建筑工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如果该商业保险和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有关,不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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